(2006)建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6-04-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建湖县盛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正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盛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正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建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建湖县盛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明珠西路经一路026-1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刚,盛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文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盛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正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盛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盛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中 新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