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武侯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6-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崇木与被告兰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木,兰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武侯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黄崇木,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兰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崇木与被告兰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崇木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兰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崇木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崇木撤回对被告兰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原告黄崇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