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卫国与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西安东创广告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卫国,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西安东创广告有限公司,洲亚霓虹灯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尹卫国,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负责人谢宏儒,行长。被告西安东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电子城。法定代表人常小东,总经理。被告洲亚霓虹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华路。法定代表人周良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卫国与被告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西安东创广告有限公司、洲亚霓虹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尹卫国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卫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