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06-04-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红诉被告李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红,李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志红,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李秀珍,女,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红诉被告李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红撤回起诉。诉讼费420元由原告刘志红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