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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材料公司诉被告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镇原县陇海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475号原告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3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尹���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福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镇原县陇海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南环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诚,经理。原告材料公司诉被告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福真、被告法定代表人李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材料公司诉称,被告自1999年3月5日至2001年4月27日分九次向原告购买OPP塑料包装薄膜,拖欠货款108136.12元。2003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被告没有按照还款计划支付货款,2004年1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承诺2004年3月20日结清货款,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8136.12元及利息18101.98元。被告彩���公司辩称,对于货款问题,原告没有交待清楚,原、被告之间是有还款计划,但并不是用金钱还,而是用货物抵债,原告已经把货物拉走了。经审理查明,被告自1999年3月5日至2001年4月27日分九次向被告购买OPP塑料包装薄膜,并向原告出具九张欠条,分别为:1999年3月5日欠原告货款11702.5元、91454.62元、5月10日欠原告货款11049元、7月10日欠原告货款8164.3元、6月13日欠原告货款6716.5元、11月9日欠原告货款6642元、2000年4月9日欠原告货款300元、12月28日欠原告货款3207.2元、2001年4月27日欠原告货款1700元。2003年元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货款现付壹万叁千元,下欠货款2003年5月1日结下欠货款的30-50%,2003年10月底前结清所欠货款。2004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剩余货款于2004年3月20日结清。以上欠条及还款计划被告��庭审中均予认可。2003年12月9日,原告把被告部分设备拉到西安。2000年7月11日被告给原告付款1800元、2002年4月7日被告给原告付款5000元、2002年7月31日被告给原告付款3000元,2003年6月21日被告给原告付款13000元、2004年1月16日,西安品博工贸有限公司替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整。另查,西安品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诚。2005年12月9日被告彩印公司因未办理年检手续,被甘肃省镇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未进行清算、注销,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以上事实有欠条九份、还款计划二份、领条一份、进帐单一份、举证提纲一份、被告工商档案若干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事实清楚,被告亦予认可,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给被告供货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相��货款,未按约定支付的,应承但相应违约责任。关于以设备折价抵债一节,虽有原告拉设备的事实,但双方在抵债事宜上未达成一致,即是否以设备抵债、以设备折价多少冲抵债务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现被告辩称以设备抵债务,没有足以证明其以设备抵债及抵多少债务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镇原县陇海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8136.12元及利息11420元(利息算止2006年1月12日)。诉讼费5509元由被告镇原县陇海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同货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