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子祥与被告李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祥,李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184号原告赵子祥。被告李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祥与被告李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祥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