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0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克仁与刘超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克仁,刘超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安克仁,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超国,男,45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克仁与被告刘超国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克仁于200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克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