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385-1号
裁判日期: 2006-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成宏与浙江省浙信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宏,浙江省浙信房地产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85-1号原告李成宏。被告浙江省浙信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澜平。委托代理人陈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宏诉被告浙江省浙信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宏于200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由原告李成宏负担504.50元,退回原告504.50元。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