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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西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与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西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俞汇村东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朴主焕,董事长。原告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为与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判,于200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一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诉称,2002年6月30日,原告受嘉善县丁栅镇人民政府委托,与被告订立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将占地面积18.7亩的标准厂房及附属房和原俞汇乡政府办公大楼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20年,租金按时间段递增,初期每年租金27万元,每三年递增10%,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当季度租金,逾期15天后开始计算逾期支付滞纳金,每天以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违约金按当年租金总额的30%计算,若出现有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时可按法律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因被告至今拖欠租金267750元,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且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267750元,承担违约金89100元;并判令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2002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3,被告出具的厂房租金支付计划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庭审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既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亦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约支付租金,显属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实际确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作为出租人可以按双方的约定解除合同。原告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与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租金人民币267750元。三、被告嘉善主安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嘉善县太浦河开发实业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9100元。本案受理费7862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诉讼费1023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32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