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裴竟德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竟德,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30号原告裴竟德,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竟德与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竟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510元。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