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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裴竟德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竟德,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30号原告裴竟德,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竟德与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竟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1510元。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