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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6-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瑞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杭州瑞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锦奇。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负担516.5元,退回原告5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宓 旭 庆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