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6-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梦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李梦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266号原告陕西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冯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梦溪,原陕西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溪返还购车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梦溪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121元,由原告高德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