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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楼向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楼向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向阳,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卫兴、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向阳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一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向阳及其辩护人王卫兴、沈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4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楼向阳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精工大厦七楼的绍兴县南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从陶某1、吴晓兰的提包中窃走人民币1,700元。事后,楼向阳因被察觉查询而退还了赃款。2、2004年8、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楼向阳以谈生意为名,到位于绍兴县钱清镇的绍兴县繁盛集团盛某的办公室,窃得IBMX笔记本电脑1台、索尼DSC-P1数码相机1只、本色金银马和金银羊纪念币各1套,合计价值21,270元。案发后,追缴的纪念币和相机已发还盛某。3、2004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楼向阳以谈生意为名,到位于绍兴县夏履镇的浙江迷帅服饰有限公司经理夏某1的办公室,窃得公文包中的人民币7,000元。4、2004年12月26日14时左右,被告人楼向阳以谈生意为名,到位于绍兴县钱清镇东坂村的绍兴市圣隆路德纺织有限公司经理夏某2的办公室。15时许,楼向阳乘夏某2外出小便时,从办公桌下的公文包内窃得人民币14,500元。为此,楼向阳于2005年2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退缴的赃款已发还夏某2。5、2005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楼向阳随同朋友去浙江省湖州三友印染公司,乘朋友去样品室时,进入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的办公室,从公文包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港币800元及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追缴的身份证已发还陈某。6、2005年6月2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楼向阳以谈生意为名,化名沈杰,到位于绍兴县湖塘街道的浙江金舟轻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陶某2的办公室。傍晚,从办公室的公文包内窃得人民币12,000元及50元面额的供销超市购物券6张。7、2005年6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楼向阳化名沈杰,以谈生意为名,到位于绍兴县杨汛桥镇的绍兴县永利经编有限公司周某1的办公室,乘周某1有事去供销科时,从包内窃得现金1,500元。8、2005年10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楼向阳到位于绍兴县钱清服装园区的浙江万之冠服饰有限公司,从总经理万某的办公室内,窃得索尼S46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3,302元。9、2005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楼向阳到位于绍兴县华舍街道的绍兴华宇印染有限公司,从该公司经理周某2的办公桌抽屉中,窃得价值2,080元的万宝龙金笔1支及中国银行欧元卡1张。同年11月至12月13日,楼向阳用所窃的欧元卡在上海等地购买黄金项链、诺基亚手机等,共销费9,099.13欧元,折合人民币88,228元。2005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楼向阳在上海一娱乐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追缴的人民币6,950元、黄金项链1条(重113克)、诺基亚8800型手机1只、万宝龙金笔1支已发还周某2。综上所述,被告人楼向阳共盗窃作案9起,窃取钱物价值人民币164,68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楼向阳退缴或被追缴的钱物价值人民币约61,900元,均已分别发还有关被害人。被告人楼向阳在被羁押期间,于2006年2月8日向公安机关检举一在押犯的真实姓名及其杀人罪行。经查证,被检举人因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已查证属实,并于2005年7月21日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楼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某1、盛某、夏某1、夏某2、陈某、陶某2、周某1、万某、周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吴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月结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部分赃物照片、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楼向阳在被羁押期间,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要求从轻处理及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依法采纳。被告人楼向阳因盗窃被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大肆作案,恶习较深,且大部分款物未退,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楼向阳主观恶性不大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楼向阳在归案后的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秦芷江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