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长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洪军、焦会珍与周慧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92号申请人王洪军、焦会珍与被牢请人周会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依法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洪浑、焦会珍于二00六年二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0六年三月三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会娃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正在服刑欺间,该案暂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