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6-04-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长荣与罗文焕、罗玉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荣,罗文焕,罗玉珍,杨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胡长荣,经商,;被执行人罗文焕,教师。被执行人罗玉珍,教师。被执行人杨月英,家务。申请执行人:胡长荣与被执行人罗文焕、罗玉珍、杨月英股份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泰法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长荣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三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在2006年3月2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4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股份转让款120000元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由罗文焕负责将房屋变卖后归还,如到期不能兑现,坐落于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下沙江路26号房屋由法院拍卖,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泰法执初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长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家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