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法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保安与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安,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安,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汽车客运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书芳,女,西安市铝材厂工人。被执行人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9号。法定代表人樊知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伟,男,该公司职员。王保安与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的(2004)新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保安不服判决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了(2004)西民二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保安于200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保安于200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