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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海省西安第二干休所与郭宁芳腾房赔偿损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6号申请人青海省西安第二干休所与被申请人郭宁芳腾房赔偿损失一案,我院作出的(2004)长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青海省西安第二干休所于2005年12月2日向本院中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郭宁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腾房公告要求被执行人郭宁芳于2006年3月20日前自动腾出所居住的青海省西安第二干休所院内的10号楼2单元西户单元房,在执行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在调解遗留问题,申请人青海省西安第二干休所申请我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