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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保举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举,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马保举,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生。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举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保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