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呈甫与被告屠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呈甫,屠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吴呈甫,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才,男,1970年元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巨涵,腾桂智,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志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呈甫与被告屠志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呈甫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吴呈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呈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呈甫负担316.50元。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