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吉喜与李少华、苏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吉喜,李少华,苏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苏吉喜,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东方航空西北公司职工,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来虹,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无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晓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华,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生,西安市邮局营业员,住本市。被告苏哲,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西安翻译学院学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苏吉喜诉被告李少华、苏哲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韩秦风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