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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吉喜与李少华、苏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吉喜;李少华;苏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雁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苏吉喜,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东方航空西北公司职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来虹,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华,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生,西安市邮局营业员,住本市。 被告苏哲,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西安翻译学院学生,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苏吉喜诉被告李少华、苏哲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吉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 判 长  蒋万利 人民陪审员  韩秦风 人民陪审员  何 赫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