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丢失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新城支行汇票丢失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费300元由申请人西安大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