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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利芹与张瑞晨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利芹,张瑞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卢利芹。申请执行人张瑞晨,曾用名张倩,系卢利芹之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军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1365号、(2002)长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邓店北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郭杜支行存款人民币98220元予以扣划(帐号:X),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新街分理处,账号:496-0107570809100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