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艳与陕西粤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陕西粤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徐艳,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粤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粤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一路华海产业园。负责人孟繁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0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的徐艳与被告陕西粤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06年3月7日原告徐艳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