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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民催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华创聚氨酯有限公司、相明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民催初字第2号申请人绍兴县华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辂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相明华,总经理。申请人绍兴县华创聚氨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5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绍兴县华创聚氨酯有限公司被盗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DB/0100838162,出票日期2005年9月7日,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帐号86×××01,付款行中国银行嘉善县支行,汇票到期日2006年3月7日,收款人浙江嘉成化工有限公司,该票据经连续背书至申请人绍兴县华创聚氨酯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县华创聚氨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顾一民代理审判员  沈雪莹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润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