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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与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55号。法定代表人任德运,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100号。负责人何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与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撤回对被告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建材配套供应部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