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媛、屈某1等与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屈某1,屈某2,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刘媛,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该村。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媛之父。原告屈某1,女,汉族,2000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屈某1外祖父。原告屈某2,男,汉族,2003年12月1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屈某2外祖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聪,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王建利,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阿利、范玉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媛、屈某1、屈某2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一案中,三原告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媛、屈某1、屈某2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媛、屈某1、屈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00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