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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媛、屈某1等与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屈某1,屈某2,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刘媛,女,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该村。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媛之父。原告屈某1,女,汉族,2000年5月11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屈某1外祖父。原告屈某2,男,汉族,2003年12月1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屈某2外祖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聪,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王建利,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阿利、范玉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媛、屈某1、屈某2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一案中,三原告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媛、屈某1、屈某2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媛、屈某1、屈某2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00六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