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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6-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楼良盛与全英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良盛,全英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楼良盛,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现系解放军61540部队研究员,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梁玉华,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英玉,女,1975年3月出生,朝鲜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军儒,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楼良盛与被告全英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良盛于200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