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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保祥与钱笋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祥,钱笋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石保祥(又名石正祥),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钱笋强,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保祥与被告钱笋强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保祥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系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