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傅建宏与被告杜文涛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宏,陕西文鑫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杜文涛、联系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傅建宏,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联塘村人。被告:陕西文鑫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杜文涛、联系地址:秦孟街门市部。在本院审理原告傅建宏与被告杜文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傅建宏住所地不详经电话及信息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傅建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其它费用200由原告盛清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