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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傅建宏与被告杜文涛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宏,陕西文鑫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杜文涛、联系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傅建宏,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联塘村人。被告:陕西文鑫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杜文涛、联系地址:秦孟街门市部。在本院审理原告傅建宏与被告杜文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傅建宏住所地不详经电话及信息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傅建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0元,其它费用200由原告盛清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