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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林成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成,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朱林成,男,汉族,1947年12月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朱拴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林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东滩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杨 栩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