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游晓飞与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晓飞,荣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游晓飞,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荣奇,男,汉族,3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游晓飞诉被告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晓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