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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翟建明诉被告翟建萍、石长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明,翟建萍,石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翟建明,男,西安市西一路星光老年公寓经理。被执行人翟建萍,女,西安市西一路星光老年公寓财务主管。被执行人石长生,男,西安市西一路星光老年公寓总经理。翟建明诉被告翟建萍、石长生合同一案,西安市仲裁委作出(2005)西仲调字第2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2月23日,翟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新法执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翟建萍、石长生名下座落于西安市新城区南长巷19号市产权号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1-2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翟建萍、石长生名下座落于西安市新城区南长巷19号市产权号XXXXXXXXXX-XXX-XX-X号号房产1-2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评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