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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团结东路。法定代表人尚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七路西苑花园4231室。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卫,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原告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国华、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2年起有业务往来,截止2004年11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印刷费335476.59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仍下欠原告19万元,现要求被告立即付款并承担利息13216元。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公司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表示愿以房屋及现金的方式结清债务,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利息损失可按法律规定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2年起有业务往来,截止2004年11月30日,双方对帐被告欠原告货款及印刷费335476.59元,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仍下欠原告19万元未付,原告遂起诉我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再承担货款的利息损失13216元,并补交诉讼费530元整。庭审中,原告表示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对帐单、进帐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赔偿损失,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表示愿以房屋及现金的方式偿还原告,未经原告同意,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百川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16元(如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8元由被告陕西省新版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