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康法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宪财、林元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财,林元栋,林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康法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李宪财,男,1952年3月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林元栋,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林雪华,男。本院在执行李宪财与被执行人林元栋、林雪华买卖欠款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元栋、林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元栋、林雪华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