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俊丽与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丽,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吴俊丽,女,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周和平,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丽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庙坡头村第一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