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招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敬梅与被执行人彭江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梅,彭江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徐敬梅,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柳家村。被执行人:彭江令,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开发区南五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敬梅与被执行人彭江令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