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惠国秀与兴小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国秀,兴小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惠国秀,女,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新开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刘靖,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兴小侠(原名兴小云),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曹兴有,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西北法律书社职员,现住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兴辛刚,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国秀与被告兴小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国秀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国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