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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6-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游晓飞与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晓飞,荣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游晓飞,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荣奇,男,汉族,3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游晓飞诉被告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晓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