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上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6-03-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红妖与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红妖,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汪红妖。被告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红妖诉被告杭州利星名品百货广场有限公司其他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红妖于200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红妖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