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6-03-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1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杨某1,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杨某2,1963年1月5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成于,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铁锁,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桑军荣,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桑军荣,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薛友谊,赵元峰,改组村民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某1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杜城村第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张军义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