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米小平与西安秦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小平,西安秦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米小平,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祥钢,男,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秦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东新街273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会,该公司经理。米小平与西安秦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小平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秦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米小平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秦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工程款20000元和诉讼费800元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