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博赛特纤维网砼有限公司与陕西佳同工程纤维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博赛特纤维网砼有限公司,陕西佳同工程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博赛特纤维网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8号1号楼08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林,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陕西佳同工程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尚德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敬铁,经理。西安博赛特纤维网砼有限公司与陕西佳同工程纤维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元月18日作出的(2006)新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博赛特纤维网砼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地址不清,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西安博赛特纤维网砼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佳同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715054元、申请费500元及执行费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