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任建华与窦建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华,窦建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79号原告任建华,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宝鸡市天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窦建昕,男,年龄不详,汉族,住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华与被告窦建昕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任建华到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