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莉与车智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莉;车智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彭莉,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曾恒乐,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智绒,女,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彭莉与被告车智绒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30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