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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莉与车智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莉;车智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彭莉,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曾恒乐,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智绒,女,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彭莉与被告车智绒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30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