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法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与西安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677号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与被告西安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西安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在西安平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AAFX**车辆的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