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碑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8-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与被告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被告涂某某返还退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林某,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友谊东路**。委托代理人李红忠、孟宝安,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住所地:本市文艺北路**。负责人吴西川。被告涂某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住本市碑林区文艺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被告涂某某返还退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0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405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