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林耘与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涂酒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耘,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涂酒泉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林耘。委托代理人李红忠、孟宝安。被告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住所地:本市文艺北路155号。负责人吴西川。被告涂酒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耘与被告西安文艺路广告装潢字牌中心市场、被告涂酒泉返还退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耘于200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林耘负担405元。审 判 长 杨建刚审 判 员 刘淑芳代理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敏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