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法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电表厂、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西安电表厂,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凤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国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安,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溢,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第三人: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溢,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日依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法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本院以(2005)新法执字第259号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凡杰,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委托代理人张溢,第三人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溢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已被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兼并,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收了西安电表厂的全部资产,故请求追加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辩称:自己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被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兼并,不同意追加第三人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第三人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西安电表厂已被自己兼并,2005年底改制完,但有一些原因,交接要延后三个月,称在兼并后会履行义务,不同意追加第三人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听证中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对申请人发表的辩论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发表的辩论提出异议,认为电表厂在改制中,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评估欠款项与原告的诉讼标的不一致。经听证查明:西安电表厂与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9月9日签订兼并协议书,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兼并西安电表厂,并已实际接收。有双方的兼并协议、西安电表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议、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西安市新城区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小组区放发(2004)03号文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2004)新法初字第24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应当向申请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40000元。现被执行人西安电表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兼并西安电表厂,并接收其财产,应承担西安电表厂给付义务。故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二、陕西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自贡华能电器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代理审判员 张振京代理审判员 管 毅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