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6-03-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丙荣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丙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丙荣,农民。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丙荣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丙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丙荣有下列犯罪事实:2006年1月12日夜,被告人罗丙荣至嘉善县魏塘镇城西村新民小区98号张长明家,爬落水管入内,窃得现金420元。后被告人罗丙荣又至新民小区102号顾晓刚家,采用同样的手段入内,窃得现金2305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身上扣押款项6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张长明、顾晓刚的陈述,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电话身份查询,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丙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丙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丙荣因形迹可疑在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丙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8日起至2006年7月1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款2725元依法发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郁晓波 搜索“”